(2017)陕0623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沙东亮与白成柱、井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东亮,白成柱,景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沙东亮,女,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兆瑞,男,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成柱,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景风山,男,1958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东亮与被执行人白成柱、景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成柱所有的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街道办芋则湾村的窑洞3孔,档案号:609,房产证号:35**号。申请执行人沙东亮同意待该房产评估、拍卖后所得用以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