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行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香港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香港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行终14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香港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首席代表:李鑫上诉人香港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行初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香港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上诉称:其是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组织,是适格的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原告。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武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