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奎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奎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071号申请执行人:闫奎华,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码头乡大码头村二村村民,住。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组织机构代码:10001140-1。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红星职专大厦10层。56267812-0。代表人孙武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闫奎华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555611.58元,利息135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