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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小武与张江、张富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武,张富胜,张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445-1号原告:张小武,男。委托代理人:徐小玲,系张小武之妻,特别授权。被告:张富胜,男。被告:张江,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负责人:杨元武,系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张小武与被告张富胜、张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小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小武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张小武承担。审判员  白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