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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丰顺县汤西镇雅涛电声厂与黄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顺县汤西镇雅涛电声厂,黄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丰顺县汤西镇雅涛电声厂,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西镇和安村委内。经营者:彭志勇,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西镇。被执行人:黄伟民,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申请执行人丰顺县汤西镇雅涛电声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丰顺县汤西镇雅涛电声厂依据由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42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伟民支付人民币2369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伟民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银行梅州丰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证券营业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伟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9日,案件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一致,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分三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共16万元,剩余执行标的款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在协议签订当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首期执行款人民币6万元。本院认为,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相关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属申请执行人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颂文审 判 员  胡海奎人民陪审员  方如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