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99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及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黑02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杨某于2017年9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崔某某8,441.50元,剩余8,441.50元于2017年10月25日前给付完毕。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99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不能如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