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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421林万超与金玉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万超,金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421号申请执行人:林万超,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代理人:郭龙盛,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玉胜,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万超与被执行人金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