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421林万超与金玉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万超,金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421号申请执行人:林万超,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代理人:郭龙盛,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玉胜,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万超与被执行人金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