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滁州宇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宇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789号原告:滁州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谯南路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MT53952。法定代表人:马玉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7585432X6。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该公司经理。原告滁州宇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滁州宇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宇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宇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由原告滁州宇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