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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云利、何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云利,何爱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283号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汽配路庄周小区北门东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92813247R。法定代表人:金红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云利,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何爱萍,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云利、何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