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邹惠珍、梁深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惠珍,梁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邹惠珍,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深华,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邹惠珍与被执行人梁深华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梁深华应支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梁深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开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