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岩某与贾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岩某,贾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739号上诉人:岩某,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住临泽县。被上诉人:贾某,汉族,住临泽县。上诉人岩学平与被上诉人贾登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3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岩学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岩学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岩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岩学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李志民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