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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王建成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王建成,林桂荣,新会区睦洲镇金宇星灯饰加工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三路10号二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36169116L。主要负责人:区建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成,男,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原审被告:林桂荣,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审被告:新会区睦洲镇金宇星灯饰加工场,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村三牙山边(土名)。主要负责人:区荣瑞。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江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成,原审被告林桂荣、新会区睦洲镇金宇星灯饰加工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江门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太平洋保险江门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歌审判员  吴朝晖审判员  王 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禤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