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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包诗来与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诗来,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549号原告:包诗来,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叶劲松。原告包诗来诉被告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原告包诗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诗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包诗来负担。审判员  黄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