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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晓琴与重庆南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琴,重庆南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430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琴,女,汉族,1978年10月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南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法定代表人:季云华,职务经理。本院受理王晓琴申请执行重庆南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渝0107民初124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2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