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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晓梅、余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41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范晓梅,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余静,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郑林和与范晓梅、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2397.5元,由范晓梅、余静承担。因范晓梅、余静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范晓梅、余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范晓梅、余静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郑林和申请强制执行范晓梅、余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业康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