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执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沙绿地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绿地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4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沙绿地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南二段18号管理服务中心办公楼476室。法定代表人吴嘉毓,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华盛世纪新城商业4栋N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李皓,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绿地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6年7月25日,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675500元,扣缴执行费后,剩余案款578910.11元已付至申请执行人长沙绿地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指定帐户。该案尚有28610977.89元及相关利息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的(2015)长中民三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王 兴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