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颖与被告刘长青、梁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颖,刘长青,梁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079号原告:贾颖,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刘长青,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梁秋玲,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贾颖与被告刘长青、梁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贾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裁定如下:本案按贾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思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