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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95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汪建中,行长。被执行人孙XX,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1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XX偿还借款本金359123.5元、截至2016年11月8日的罚息96272.67元、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协议》、《招商银行个人贷款随借随还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计算)、律师费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66元。被执行人应当依法承担执行费690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孙XX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孙XX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院XX号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一套,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轮候查封措施。5、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XX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无登记机动车、无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