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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志、涂正月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志,涂正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家志,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涂正月,女,1973年7月4日生,汉族,务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志、涂正月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志、涂正月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