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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589号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李凤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指:1、被执行人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李凤英本金及利息3000000元。2、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69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8747元。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害执行的纳入失信名单、进行拘留,并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附:执行款汇入账户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