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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600谷鼎元与泰州市姜堰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鼎元,泰州市姜堰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鼎元,男,194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理人:谷益平,女,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系谷鼎元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系谷鼎元女婿。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姜堰中医院,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通扬中路**号。机构代码:46907113-X。法定代表人:钱承美,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勇,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谷鼎元因与上诉人泰州市姜堰中医院(以下简称姜堰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鼎元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谷鼎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鼎元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旭审判员 刘艳生审判员 缪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