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玲与肖琳、唐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肖琳,唐敏,沈阳市和平区雅儒益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278号原告:刘玲,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孙桂兰,女,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肖琳,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何旭东,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敏,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第三人:沈阳市和平区雅儒益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号*号1门,注册号210102600507308。原告刘玲诉被告肖琳、唐敏、第三人沈阳市和平区雅儒益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玲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玲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玲承担。审判员 刘静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