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1、陈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641号原告:吴某某,女,193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男,195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陈某2,男,195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陈某3,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陈某4,女,1959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赡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