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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1、陈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641号原告:吴某某,女,193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男,195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陈某2,男,195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陈某3,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陈某4,女,1959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赡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