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欧朝林与陈从富陈从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朝林,陈从贵,陈从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3017号原告:欧朝林,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荣凤,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从贵,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从富,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朝林与被告陈从贵、陈从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从贵、陈从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朝林撤回对被告陈从贵、陈从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欧朝林负担。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议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