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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龚喜珍与邓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喜珍,邓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龚喜珍,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办事处迎薰街。被执行人:邓春梅,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温馨宾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喜珍与被执行人邓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邓春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邓春梅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赤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