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5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余兆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余兆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5546号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港威,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原告工作人员,联系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兰,女,1969年4月4日出生,原告工作人员,联系地址。被告:余兆权,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诉被告余兆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兰、王港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兆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广州市荔湾区源溪石路边X房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及其同住人员迁出该屋,将该屋的使用权交还给原告;2.被告按照每月69.7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09年1月至2017年6月欠缴的房屋使用金共7109.4元,并一直支付至迁出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广州市荔湾区源溪石路边X房是原告管理的经租产房屋,由被告承租并一直使用至今。被告从2009年1月起使用该屋但拒交租金。由于被告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双方为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原告委托管业的广州市阳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及电话通知催缴租金和催办租赁合同续租手续,但被告至今仍不配合。被告余兆权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或提出任何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源溪石路边X房是经穗府办【2015】52号文批准由原告管理的公房。被告回迁入住案涉房屋,并按每月69.7元的标准向原告交租至2008年12月。后因被告无故拖欠房屋租金、租赁期满未办理续租手续等原因,原告委托广州市阳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被告整改。被告自2009年1月起没有向原告交纳租金。原、被告至今未就案涉房屋订立租赁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表明,被告在入住案涉房屋后向原告交纳租金,原告亦收取租金,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对于不定期租赁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现被告自2009年1月起没有向原告交纳租金,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收回房屋使用权以及要求被告交纳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及同住人员应搬迁退房并向原告交纳2009年1月1日起至搬迁之日的房屋租金及使用金。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被告余兆权之间关于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源溪石路边X房的租赁关系。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余兆权(含同住人员)迁出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源溪石路边X房,将房屋使用权交还给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余兆权向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支付从2009年1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69.7元计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被告及同住人员搬出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源溪石路边X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金,被告仍应按上述标准按月支付给原告。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余兆权负担,并迳付给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晓晗胡晓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