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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办事处、卢立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办事处,卢立标,李雪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301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办事处。住所地招远市玲珑镇沟上。法定代理人:林维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伟,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胜,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工人,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万玲,李雪胜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敏,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卢立标,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伟,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李雪胜、原审原告卢立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5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办事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办事处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办事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伟平审判员  慈勤哲审判员  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子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