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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文全与常国勋、陈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全,常国勋,陈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215号原告秦文全,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崔留安、张志娟,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国勋,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被告陈新云,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系被告常国勋妻子原告秦文全诉被告常国勋、陈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人居住,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法院无法核实被告信息的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文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时孟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