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1208号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0889905C。法定代表人:俞万忠,经理。被告:李赤,女,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