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余增敏、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增敏,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余增敏,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周跃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梅,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申请执行人余增敏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1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增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于2017年8月18日以(2017)闽0783执140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奔驰牌(车牌号闽H×××××号)轿车一辆,但该车辆目前无法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同时,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综上,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