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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晓龙与高埃军、贺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龙,高埃军,贺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高晓龙,男。被执行人高埃军,男。被执行人贺喜军,男。本院在执行高晓龙与高埃军、贺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109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埃军、贺喜军向申请执行人高晓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由高埃军、贺喜军向高晓龙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从2014年1月7日起之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已付5000元);贺喜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20元、执行费107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贺喜军向申请执行人高晓龙当即履行3万元;下欠5万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20元、申请执行费1070元由申请执行人高晓龙负担;其他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高晓龙自愿放弃;如果被执行人贺喜军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高晓龙可依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无无正文)审判长  马春生审判员  高忠文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