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3593刘艳静与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静,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593号原告:刘艳静,女,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21213445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新苏大厦704室。法定代表人: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静诉被告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刘艳静补缴案件诉讼费用,原告刘艳静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又未在预交期内申请缓交,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艳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邵婷婷人民陪审员 陈学珠人民陪审员 费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