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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菊与被告蒋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菊,蒋百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369号原告:李洪菊,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蒋百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菊与被告蒋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洪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洪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