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菊与被告蒋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菊,蒋百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369号原告:李洪菊,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蒋百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菊与被告蒋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洪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洪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