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秦越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刘洋、杨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刘洋,杨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831号原告:秦越,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尹寒。被告:刘洋,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被告:杨艺,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原告秦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刘洋、杨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秦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越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秦越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蔡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岳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