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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有贵与马金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贵,马金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007号原告:马有贵,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学帅,蓬莱市大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金荣,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街**号****单元401.原告马有贵与被告马金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马有贵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丽红代理审判员  高文进人民陪审员  范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