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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斐与吴兴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斐,吴兴普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525号原告:章斐被告:吴兴普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西安市长安区黄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章斐与被告吴兴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章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兴普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章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