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斐与吴兴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斐,吴兴普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525号原告:章斐被告:吴兴普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西安市长安区黄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章斐与被告吴兴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章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兴普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章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