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字第13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丽与新疆极客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全、闫文诚、李峰撤销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新疆极客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全,闫文诚,李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字第1338号之二原告:张丽,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忠,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极客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天柱山街28号坤盛园10号商业综合楼40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虎,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温泉东路。被告:张全,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山,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文诚,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李峰,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张丽与被告新疆极客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全、闫文诚、李峰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即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荀文涛审 判 员 曹 娟人民陪审员 熊才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