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仙游县供销集团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与戴勇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仙游县供销集团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戴勇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2943号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集团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东一环路2999号水乡丽都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23133911。法定代表人:温玉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戴勇珍,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集团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游顺捷物流公司”)与被告戴勇珍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游顺捷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勇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仙游顺捷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戴勇珍给付运费31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3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事实与理由:仙游顺捷物流公司是依法设立经营货运的企业。2016年10月,双方建立货运合同关系,戴勇珍多次联系仙游顺捷物流公司为其运输货物,仙游顺捷物流公司全部按约完成运输任务。截至2017年3月22日,经双方结算,扣除已支付的部分运费外,戴勇珍尚欠仙游顺捷物流公司运费31000元,有戴勇珍出具的《欠条》为据。戴勇珍在结算后口头承诺及时付清运费,但经仙游顺捷物流公司多次催讨,至今尚未偿付。戴勇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仙游顺捷物流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其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由戴勇珍出具的《欠条》在案为凭,且戴勇珍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仙游顺捷物流公司与戴勇珍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仙游顺捷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后,戴勇珍未及时足额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现仙游顺捷物流公司要求戴勇珍偿还尚欠的运费31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欠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戴勇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戴勇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仙游县供销集团顺捷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1000元,并自2017年7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如果戴勇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戴勇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晶晶附相关法条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