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景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景源,绰号“肥大佬”,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7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景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景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景源于2016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大鳌村二村球场附近路段,与黄某1、黄某2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吴景源在黄某1、黄某2骑上摩托车逃跑时手持菜刀砍向黄某1的背部,致黄某1背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作案工具菜刀是由黄某1携带到案发现场的。被告人吴景源已赔偿了被害人黄某1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景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宣读、质证的被告人吴景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证人吴某1、黄某2、卢某、吴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位置方位图,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谅解书,收据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景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景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黄某1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吴景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景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家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柯润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