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上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上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2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上官,绰号“三毛”,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忠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9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上官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上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谭上官在乐清市虹桥镇钱家垟村窃取钱某的一辆蓝色电瓶车,次日上午8时许,经秦中田(另案处理)的介绍,在乐清市淡溪镇黄塘村公园附近,将此车销赃给李学山。此车经估价价值为人民币5684元。2.2017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谭上官在乐清市芙蓉镇菜市场附近,窃取林某电瓶车上的四只电瓶(价值人民币767元);在芙蓉上街村老人亭旁,窃取王某的电瓶车上的四只电瓶(价值人民币843元);在芙蓉上街村公厕旁,窃取谢某电瓶车上的五只电瓶(价值人民币578元)。3.2017年5月6日早上,被告人谭上官在乐清市南塘镇菜市场公厕旁,窃取徐某电瓶车上的五只电瓶(价值人民币430元)。2017年5月6日,被告人谭上官被抓获归案。2017年5月22日,涉案电瓶三轮车已返还给被害人钱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上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螺丝刀、老虎钳、T型工具、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前科核实证明、协查函、户籍证明、证人秦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钱某、林某、王某、谢某、徐某的陈述、同案犯秦中田、李学山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上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谭上官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上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上官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上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谭上官退赔赃物折价款767元,返还被害人林加彬;退赔赃物折价款843元,返还被害人王健;退赔赃物折价款578元,返还被害人谢送尧;退赔赃物折价款430元,返还被害人徐连菊。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追缴被告人谭上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老虎钳、T型工具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