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荆沟支行与被告李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荆沟支行,李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342号原告:四川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荆沟支行。负责人:李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淑芳。原告四川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荆沟支行与被告李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荆沟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大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