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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0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本溪市明山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平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越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至2016年间,在向本溪市某某中学销售书法字贴等业务往来活动中,先后多次向本溪市某某中学校长胡某某给予回扣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8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至2013年间,销售书法字帖过程中,在本溪市平山区环球商场附近永和豆浆店内,先后三次给予胡某某回扣款共计1.5万元。2、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的一天,销售监控设备过程中,在胡某某办公室内,给予胡某某回扣款0.63万元。3、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的一天,销售图书过程中,在胡某某办公室内,给予胡某某回扣款1.2万元。4、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的一天,销售储物柜过程中,在胡某某办公室内,给予胡某某回扣款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审查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等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至2016年间,在向本溪市某某中学销售书法字贴等业务往来活动中,先后多次向本溪市某某中学校长胡某某给予回扣款共计4.8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至2013年间,销售书法字帖过程中,在本溪市平山区环球商场附近永和豆浆店内,先后三次给予胡某某回扣款共计1.5万元。2、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的一天,销售监控设备过程中,在胡某某办公室内,给予胡某某回扣款0.63万元。3、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的一天,销售图书过程中,在胡某某办公室内,给予胡某某回扣款1.2万元。4、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的一天,销售储物柜过程中,在胡某某办公室内,给予胡某某回扣款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审查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一)书证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被审查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本溪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存档表,证实涉案人员胡某某系本溪市某某中学校长。4、本溪市农业局文件、本溪市某某牧场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涉案人员胡某某系本溪市某某畜牧场教育处法定代表人。5、会计凭证、通用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剪贴发票、专用发票、书法字帖,证实本溪市某某中学采购字帖三笔资金支出的情况。6、本溪市教育局记账凭证、电汇凭证、机打发票、验书报告、购书合同、购书明细、资金申请单、采购计划审核情况表、询价单、谈判会议记录,证实本溪市某某中学采购图书单位资金支出的情况。7、记账凭证、本溪市教育局资金使用申请单、原始凭证粘贴用纸、本溪市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情况表、某某中学软件开发询(报)价单、软件开发合同、谈判会议记录、付款报账单,证实本溪市某某中学采购监控设备资金支出的情况。8、本溪市某某畜牧场记账凭证、本溪市教育局资金使用申请单、原始凭证粘贴用纸、本溪市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情况表、某某中学金属柜类询(报)价单、谈判会议记录、付款报账单、本溪市家具买卖合同、记账凭证,证实本溪市某某中学采购书柜、储物柜、清洁柜资金支出的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本溪市某某中学校长,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销售字帖过程中,每本字帖回扣4元,每次印刷1200本,每次回扣共计5000元,在本溪市平山区环球商场附近永和豆浆店内,先后三次收受被告人王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1.5万元;因其学校要求安装监控设备63个点,被告人王某销售监控设备过程中,每个监控设备给其提回扣100元,其于2016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被告人王某给予的回扣0.63万元;因学校需要购买图书,当时购买图书的价格是7.5折,但是实际是以5折从北京中教图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被告人王某销售图书过程中,其于2016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被告人王某给予的回扣款1.2万元;因其学校要求安装储物柜480个,被告人王某销售储物柜过程中,储物柜一个提回扣30元,其于2016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被告人王某给予的回扣款1.5万元。(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认其于2011年至2013年间,在销售书法字帖过程中,每本字帖给胡某某回扣4元,每次印刷1200本,每次给胡某某回扣5000元,在本溪市平山区环球商场附近永和豆浆店内,先后三次给予胡某某回扣款人民币1.5万元;其于2016年的一天,销售监控设备过程中,其给胡某某报价监控要求安装63个点,工程金额10万余元,其获利1万余元,在胡某某办公室内,其给予胡某某回扣款0.8万元;其于2016年的一天,销售图书过程中,其联系的北京教图联以图书价格的5折购入,并以7.5折的价格卖给本溪市某某中学,扣除相关费用后获利1.4万余元,在胡某某办公室内,其给予胡某某回扣款人民币1.2万元;其于2016年的一天,销售储物柜过程中,每个储物柜给胡某某回扣30元,在胡某某办公室内,给予胡某某回扣款1.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在量刑时,还应考虑被告人王某多次行贿的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犯罪的具体事实、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苏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继跃人民陪审员  孙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佟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1、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