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1085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周某,女,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不离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尔琳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晨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