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强诉被告宝鸡市畅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强,宝鸡市畅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197号原告:王红强,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平,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畅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原告王红强与被告宝鸡市畅通快递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王红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韦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