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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强诉被告宝鸡市畅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强,宝鸡市畅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197号原告:王红强,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平,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畅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原告王红强与被告宝鸡市畅通快递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王红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韦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