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海金、刘祚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金,刘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2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金,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兴国县。被执行人:刘祚辉,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户,住兴国县。本院在执行张海金与刘祚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32民初12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祚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祚辉已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32执13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 樱审判员 许卫平审判员 范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