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凤林与朱招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凤林,朱招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27号申请执行人:董凤林,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朱招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董凤林与朱招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朱招银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凤林货款5.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朱招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招银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