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丁元华、汪刚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元华,汪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元华,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刚,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上诉人丁元华因与被上诉人汪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10日根据上诉人丁元华所书写的住址向其邮寄送达了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已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足额缴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丁元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元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朱 卫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延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