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青岛三宇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三宇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宇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广寿,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巩汉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宇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53438元,执行费67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缴纳案款480333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2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