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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范艳与隋学龙、张军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艳,隋学龙,张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范艳,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隋学龙,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军红,女,1973年2月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艳与被执行人隋学龙、张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失信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和车辆已查封,另案正在处理中,需等另案结果,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其他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刘轶华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军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