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万友与李凤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万友,李凤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731号原告梁万友,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王奎刚,长岭县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凤山,男,64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万友诉被告李凤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万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8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姜跃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