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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万友与李凤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万友,李凤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731号原告梁万友,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王奎刚,长岭县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凤山,男,64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万友诉被告李凤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万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8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姜跃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